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权重构模式选择——以反垄断权设置为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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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瑞恒.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权重构模式选择——以反垄断权设置为参照[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87-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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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瑞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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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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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在司法鉴定领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自管自鉴"的饱受争议的格局,但司法鉴定管理权在相关部门之间的配置却依然体现为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形式"管理权、其他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行使"实质"管理权的"两层皮"局面。因此,应探讨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权的配置新模式,并据此提出实现司法鉴定管理权由"分权"到"集权"新路径:以反垄断权的设置模式为参照,整合司法鉴定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和职权,设立直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层级位于各管理部门之上的司法鉴定委员会,统一行使司法鉴定管理权,实现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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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 管理权 配置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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