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档案寄存的隐患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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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云青,胡旭.企业改制中档案寄存的隐患与对策[J].黑龙江档案,2006(2):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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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云青 胡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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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齐齐哈尔市水利设计院,齐齐哈尔市水利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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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防止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档案流失,1998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规定了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其中对没有去处的档案以及部分党群、行政管理档案,要求移交给企业主为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一、寄存档案的隐患关于“寄存”档案,在《档案法》中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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