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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
引用本文:徐晓松,徐东.我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作者姓名:徐晓松  徐东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100875
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摘    要:信义义务制度在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冲突关系的平衡中居于核心地位,其制度内涵伴随着解决公司代理问题的实际需求不断演化:义务范围从忠实义务发展到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并重;履行义务的判断标准因经营判断规则的确立而更加符合实际需求;义务主体由董事逐渐延伸至控制股东,相应的权利方也在向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方面扩展.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缺陷: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规定明显失衡;忽视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忽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忽视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和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救济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影响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关 键 词:公司法  信义义务  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  商业判断规则

The Fiduciary Duty System Defect in Chinese Company Law
XU Xiaosong,XU dong.The Fiduciary Duty System Defect in Chinese Company Law[J].Journal of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15(1).
Authors:XU Xiaosong  XU d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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