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必要准备”的判断——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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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清.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必要准备”的判断——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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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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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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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表述来看,"技术准备"和"物质准备"只要满足其一,则可以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所说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但本案判决沿袭并确认了以往裁判例在判断是否成立"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时采取的多因素考察方法,并为"必要准备"的判断不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为前提的这一结论进行了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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