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国内中小学实施“校长负责制”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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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翔,贺国强.在对国内中小学实施“校长负责制”的探讨[J].教育导刊,199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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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翔 贺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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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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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公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已有十年时间,这项改革法令为现中国教育的发展定立了方向,继后所颁布的一系列教育法案,如《义务教育法》(1986)、《教师法》(1993),以及新近颁令的《教育法》(1995)都是缘起自这一次的改革方案.有关学校管理的条文主要表现在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及”校长负责制”两方面,两者都是要下放权力,“改变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管得过死的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年).以下阐释“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内容,近十年来在中国实行的情况,并探讨其潜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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