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劳规章的“平等协商确定”属于劳资共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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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向前,沈建锋,张冬梅.涉劳规章的“平等协商确定”属于劳资共决[J].中国教工,2008(8):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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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向前 沈建锋 张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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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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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划分为涉劳规章和非涉劳规章,并对这两类规章制度的制定方式和制定程序作了区别对待,规定涉劳规章的制定方式改为共决方式和共决程序。平等协商意味着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涉劳规章制度,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那么不管是工会不同意还是资方不同意,都不能形成规章制度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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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章制度 平等协商 《劳动合同法》 劳资 制定程序 制定方式 用人单位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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