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哲学辨思 |
| |
引用本文: | 席书旗.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哲学辨思[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23(2):61-66. |
| |
作者姓名: | 席书旗 |
| |
作者单位: | 济宁师专社科部 山东济宁232025 |
| |
摘 要: | 东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在内容、结构及其发展轨迹上各有其特点,其差异的哲学基础在于对人性善恶的认识不同;西方为以“民法”为主体的私法精神和法治精神,东方(中国)为以“刑法”为主体的公法精神以有治国方略上“德主刑辅”的人治与德治结合的精神。东西方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理想模式应为“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保持法律文化先进性的关键在于保持开放性。
|
关 键 词: | 法律文化 哲学辨思 人性善 人性恶 法律结构 中国 西方 私法精神 公法精神 |
文章编号: | 1004-1877(2002)02-0061-02 |
修稿时间: | 2001年5月10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