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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
引用本文:周超.论惩罚性赔偿[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116-118.
作者姓名:周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有合同制度和侵权制度的理论框架下,为实现适度惩罚、阻吓加害人且对经济发展不致造成负面影响这一目的,对适应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条件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作限制性规定。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拟对该制度作一番探讨并对我国的立法实践作学理解释,以期实现对司法实践的正确指导。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惩罚性赔偿的适应范围  惩罚发现赔偿的赔偿范围  我国的立法实践
文章编号:1004-4310(2002)05-0116-03
修稿时间:200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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