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开发房产出租所得税收可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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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波,曹士武.自行开发房产出租所得税收可筹划[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3X):209-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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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波 曹士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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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大庆万宝物质储运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163300 [2]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16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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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完工的房产对外出租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可分为融资租赁、临时性租赁及经营性租赁三种一临时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这两种方式在会计处理上基本一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这两者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却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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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租开发产品 临时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 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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