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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运动员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引用本文:Matthew J.Mitten.美国对运动员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法律保护[J].体育科研,2022(6):54-63.
作者姓名:Matthew  J.Mitten
作者单位:马凯特大学 法学院,威斯康星 密尔沃基 53233;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CTY010)
摘    要:对运动员的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法律保护,在美国主要是通过各州法律实现的,且各州法律内容还不完全相同。形象权在美国判例法中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不确定性。美国一些州已经尝试通过制定单行成文立法,纠正相互冲突的关于形象权的司法判例。“表达性作品”可以合理使用某运动员的形象而无需授权。倘若未经授权就把运动员的姓名或形象等身份标志用于产品标志或广告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运动员与产品促销有关,在实质上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时,运动员可以依据美国联邦《兰汉姆(商标)法》的规定,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运动员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保护,可能受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表达和资讯传播自由的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通常会享有侵权责任的豁免。判断被诉侵权的作品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关 键 词:隐私权  名誉权  形象权  商标  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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