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存在的主要弊端及改进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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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柳瑛.《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存在的主要弊端及改进的建议[J].西安档案,2006(1):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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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柳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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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国家档案局于1988年1月修订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颁发以来,应该说对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和维护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表(指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下同)较为原则,某些条款又不符合客观实际,使机关在执行中经常碰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提出了许多改进的意见和建设性的建议。其中有将“三分法”改为“两分法”的。而对“两分法”又持有各种不同的意见。比较集中的意见是改为“进馆”与“不进馆”档案或“永久”与“定期”档案两种,各有各的说法,又各有各的道理,总而言之,修改该表的意见却是一致的。笔者认为,该表颁发已十数余年。在许多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很有修订之必要。而在国家档案局尚未修订该表前,笔者觉得还是继续让档案界的专家、学者,特别是在第一线工作的档案管理人员,充分发表各自不同的见解和修订的意见,亦可在档案期刊上(如各级省刊)开辟讨论专栏,选登各种意见,然后集思广益,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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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国家档案局 档案管理人员 “三分法” 社会团体 客观实际 档案部门 档案期刊 集思广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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