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引用本文:汪发洋.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池州学院学报,2014(2):39-43.
作者姓名:汪发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摘    要: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网络著作权侵权  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