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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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发洋.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池州学院学报,2014(2):3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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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发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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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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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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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著作权侵权 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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