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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逃逸行为及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性质--兼议刑法第133条的修正
引用本文:郑厚勇.论逃逸行为及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性质--兼议刑法第133条的修正[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0(5):30-32.
作者姓名:郑厚勇
作者单位: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005
摘    要: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第163条交通肇事罪的质疑,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颁布时就已发生。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对交通肇事罪的讨论和非议更日渐高涨。文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问题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观点,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关 键 词:刑法  交通肇事罪  逃逸行为  被害人死亡  犯罪构成  罪名  处罚制度
修稿时间:2004年4月20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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