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逃逸行为及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性质--兼议刑法第133条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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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厚勇.论逃逸行为及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性质--兼议刑法第133条的修正[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0(5):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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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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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咸宁学院,湖北,咸宁,437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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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第163条交通肇事罪的质疑,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颁布时就已发生。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对交通肇事罪的讨论和非议更日渐高涨。文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问题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观点,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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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交通肇事罪 逃逸行为 被害人死亡 犯罪构成 罪名 处罚制度 |
修稿时间: | 2004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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