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条件问题研究——兼论体育人身侵害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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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建华,袁绍义.《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条件问题研究——兼论体育人身侵害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23(4):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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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建华 袁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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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大学体育学院;2. 河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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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机制的法政策学研究”(19YJA89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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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1176条使自甘风险从一般理论上升为我国的民法规则,使体育领域的人身侵权纠纷处理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保障了人们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但老人穿越篮球场案的判决与媒体对案件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解读,以及白银事件发生后个别有关参赛选手行为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观点,均不符合第1176条对自甘风险适用范围的限定,陷入了主体泛化、混淆损害与侵害的认识误区,对人们准确理解《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产生误导。为使公众树立正确的自甘风险规则法律意识,须通过活动、主体、主观、客观4个方面研判第1176条适用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4个方面的条件才属于《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范围。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依据相应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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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甘风险 适用条件 活动组织者责任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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