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条件的把握与不当受理的处理——以管辖权异议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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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晓华.立案条件的把握与不当受理的处理——以管辖权异议为视角[J].今日科苑,2006(9):5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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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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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 43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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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4月26日,某成套设备公司、某气门公司与供方欧宝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订货合同》,约定委托供方购买高速精密车床及配件。李某在“供方代表处”签名,并加注了“签字生效”字样(供方未盖公章)。气门公司依约预付30万元购货款后,因欧宝公司未能如期交货,诉至某市法院。该院判令解除合同、欧宝公司返还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执行完毕后,李某依据上述合同,以成套设备公司违约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是对同一纠纷再次受理,且无管辖权。区法院认为与前案主体不同,且合同履行地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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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管辖权 受理 欧宝公司 成套设备 订货合同 提起诉讼 职务行为 精密车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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