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以后公有土地分配制的存留——从汉到北魏土地制度演变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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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束世澂.论汉以后公有土地分配制的存留——从汉到北魏土地制度演变的说明[J].历史教学问题,19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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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束世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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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东方国家,保持以共有制为基础的公社所有制为时甚久,从原始社会保持到阶级社会.在这种国家中,当其形成私有制以后,公有土地分配制的传统仍能部分延续不绝.因为土地私有者并不能占尽一切土地,而无主的土地仍属公有,则是公有土地分配制可以适应的.中国是这种国家之一,公有土地分配制的存留,在封建时期中曾历时甚久,表现为多种形态.虽在封建社会,全国最高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皇帝可以利用其权力将公地占有,或将公地赏赐臣下,但按照传统习惯,将公有土地分配与人民,仍为常见之事.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的土地,在汉代称为"公田",或称"官田".汉代语言,官字的意义与"公"字相同;"官田"这一名称也同于"公田"."公田"的意义,是"公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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