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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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牟莹,岳胜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7,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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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莹 岳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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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东营职业学院文法系,山东,东营,257091 2. 胜利油田分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生产管理中心,山东,东营,25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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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在打击腐败分子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该罪在立法设置上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在配套制度上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等的建设方面也需要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只有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使该罪真正成为惩治腐败并且有效震慑其他潜在腐败分子的强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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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完善 财产申报 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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