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浅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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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彩芬,朱金根.档案馆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浅谈[J].浙江档案,2008(7):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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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彩芬 朱金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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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虞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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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是党和政府对档案馆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更是档案部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开展为民服务的新途径。本文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实际,对档案馆如何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谈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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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档案馆 政府中心工作 《条例》 图书馆设置 档案馆建设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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