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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浅谈
引用本文:周彩芬,朱金根.档案馆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浅谈[J].浙江档案,2008(7):45-46.
作者姓名:周彩芬  朱金根
作者单位:上虞市档案局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是党和政府对档案馆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更是档案部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开展为民服务的新途径。本文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实际,对档案馆如何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谈一些想法。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档案馆  政府中心工作  《条例》  图书馆设置  档案馆建设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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