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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闻自由的司法障碍
引用本文:单纯.美国新闻自由的司法障碍[J].现代传播,1992(1).
作者姓名:单纯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
摘    要:1791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人权法案》——由几个州制宪会议批准而生效,其中第一条款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力。”这也就是美国两百年来由宪法确认的新闻自由的精神。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按宪法规定,一部分民、刑立法权由联邦行使,一部分由各州行使,实行联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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