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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的启示
引用本文:单书田."官司"的启示[J].兰台世界,1999(10):32.
作者姓名:单书田
作者单位:庄河市档案局
摘    要:1998年9月,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庄河市公路管理段赔偿原告沈兆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以后继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40,270元;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负担,共计合人民币4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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