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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理解读
引用本文:吴庆荣.“义务教育”法理解读[J].教学与管理,2010(1):39-41.
作者姓名:吴庆荣
作者单位:江苏苏州职业大学东吴法治研究所;
基金项目:2008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SJD8200033)的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关 键 词:初等义务教育  科学文化水平  解读  法理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发展  教育事业  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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