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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训令(1934年9月8日)
摘 要:
令救济院 查该院前呈送救济院章程草案,当即修正转呈在案。兹奉市政府指令开:呈件均悉。案经提交第二二三次市政会议决议修正通过,纪录在卷。除由府明令公布外,其以前该局呈准之第一救济院等六处章则,自应一律废止,仰即转饬遵照切实施行。等因。抄发章程一份。奉此,合行抄发原件,令仰遵照办理。此令。
关 键 词:
北平市
社会
救济院
会议决议
市政府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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