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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中的保密
引用本文:张文兴.档案利用中的保密[J].山西档案,2000(5):45-45.
作者姓名:张文兴
作者单位:262500,山东省青州市档案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的开放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这样,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保密.

关 键 词:保密  档案  利用
文章编号:1005-9652(2000)05-0045-01

Maintaining Secrecy in Use of Fil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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