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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德、日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比较
引用本文:黄崴,孟卫青.英、美、法、德、日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比较[J].比较教育研究,2002,23(6):11-15.
作者姓名:黄崴  孟卫青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广州,510631
摘    要:英、美、法、德、日等国都非常重视用法律手段解决教师问题,但在以法规定政府、学校、社会、市场和法院等的教师管理权限,突出教师法律身份的公务性,健全教师权利保障机制,确保教师资格和工资待遇,保证教师具有一定程度的教学自由和建立完备的教师法律救济制度等方面,因各国国家体制的差异、所属法系的不同以及文化的多样性,上述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又不尽一致.本文就此进行概要比较.

关 键 词:中小学教师  教师法律地位  比较
文章编号:1003-7667(2002)06-0011-15

Comparisons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eachers in Britain, USA, France, Germany, and Jap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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