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效宣告请求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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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带娣.浅谈无效宣告请求的答复[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1):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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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带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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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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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中,上述有关规定无效宣告理由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作为被无效专利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递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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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法 授予专利权 实施细则 委员会 专利权人 权利要求书 答复 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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