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幼儿才能搞好幼儿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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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毕文杰,熊晓艳.尊重幼儿才能搞好幼儿教育[J].山东教育,199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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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文杰 熊晓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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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民政厅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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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幼儿教师应当尊重幼儿,这不仅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同时,要搞好教育,不仅要求教师认真负责,还要发挥幼儿的积极性,而教师对幼儿的尊重和信任,是调动幼儿积极性的关键。尊重幼儿,首先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幼儿在道德人格和法律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说一件事:有的老师在午睡值班时,支使孩子为其拿拖鞋。这似乎没什么可值得大惊小怪的,但认真想一想,这已经构成了对孩子的侮辱,“给老师拿鞋”比不得帮老师发文具一类的活儿是件光荣的事,是孩子不情愿的,但又不敢“得罪”老师。这样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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