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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教师不得有偿家教
摘 要:
山东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凡实行教师聘任制管理的学校要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聘用的重要条款纳入聘用合同。严禁学校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严禁各级教科研、教研人员等从事有偿家教。
关 键 词:
有偿家教
教师聘用
山东
教师聘任制
省教育厅
聘用合同
教研人员
补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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