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循环到外协调: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规范体系构建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为契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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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禹衡,孙翔宇.内循环到外协调: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规范体系构建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为契机[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6(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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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禹衡 孙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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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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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对于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惩治在行政处罚外增加了刑事制裁,以构建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规范体系.在规范体系的"内循环"上,《刑十一》内容的适用要和行政法规相协调,区分对应的实行行为类型,基于对情节严重的刑法解释来厘清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界限,并在惩罚强度从重到轻的逻辑进路上,划分出层次分明的双层并列式规范体系,完善刑法和行政法规的衔接.在规范体系的"外协调"上,一方面,国内规范要吸取国际条约的价值理念,并且参考其规范文本的叙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判断标准上,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要保持一致,完善我国对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保障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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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兴奋剂 规范体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双层并列式规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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