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盗窃罪立案数额比较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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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靳爱国.贪污罪与盗窃罪立案数额比较思考[J].大观周刊,2011(25):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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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靳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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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洛阳人民警察学校,河南洛阳47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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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与贪污罪的立案数额差别较大:盗窃罪立案数额偏低、贪污罪立案数额偏高,然而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的多,这一点也可以从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而保留贪污罪的死刑规定看出。进而我们也发现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不协调.而且,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与刑法总则的也不一致。盗窃罪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的差异,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就上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1、提高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以达到相对均衡;2、降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3、对上述两种对策分析其利弊,以期找出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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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罪 贪污罪 立案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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