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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引用本文:夏明海.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1999(1).
作者姓名:夏明海
作者单位:淮南师专校医院!医师邮编:232001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 ,现行立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不足。其主要表现是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权利主体方面的限制、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上的限制 ,以及行为性质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 ,不能全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 ,同时也背离了当今各国立法全面保护人格权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首先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 ,明确精神损害的概念 ,并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同时 ,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化 ,建立精神损害鉴定制度。

关 键 词:精神损害  赔偿  权利  鉴定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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