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接言词原则及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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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华.论直接言词原则及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6,5(1):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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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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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41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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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都基本遵循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仅有某些体现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还存在着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困难、审判委员会过多介入案件审理等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情况。为适应新时期我国刑事司法建设的需要,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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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直接言词原则 证人出庭 审判委员会 例外情况 |
文章编号: | 1672-2035(2006)01-0056-03 |
收稿时间: | 2005-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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