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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引用本文:仝其宪,王永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走出“口袋罪”的窠臼[J].宜宾学院学报,2014(10):51-58.
作者姓名:仝其宪  王永胜
作者单位:忻州师范学院 法律系,山西 忻州,034000
摘    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民意",追求所谓的实质公正,呈现量刑反制定罪倾向。只有严格限定该罪的犯罪构成,回归司法理性,合理引导"民意",摈弃量刑反制定罪思维,遵循刑法基本规律,方能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量刑反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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