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经济”概念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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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烈平,王仲君.“私营经济”概念质疑[J].苏州教育学院学报,19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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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烈平 王仲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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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营经济”这一概念,目前已在我国广为流传和使用。人们经常将它作为一种特定的独立经济形式的名称,用于对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论述中。然而笔者认为,“私营经济”的提法还可以商榷。 首先,“私营经济”概念不能正确地反映出作为特定的独立经济形式的本质特性。一种独立经济形式的性质是由特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只有明确反映出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性质的概念,才是对由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所决定的经济形式的本质的科学概括。“私营经济”之“私营”,顾名思义,不外是相对于“公营”或集体经营的私人经营而言。确切地说,它充其量只反映私人对一定生产资实所拥有的经营权,或使用权,支配权,只表明该生产资料是由私人来经营的,其本身并不反映该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地反映出一种经济形式的本质特性。即使“私营经济”概念的使用者,在本意上包含了上述这一点,也很难说是一个确切的概念。 其次,“私营经济”本身并不就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式,而只是一种对生产资料的特定经营方式。经济形式决不等同于经营方式。不同的经济形式可以有不同的经营方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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