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播组织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
| |
引用本文: | 程炉,戴哲.网播组织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J].出版广角,2016(9):28-30. |
| |
作者姓名: | 程炉 戴哲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埃克斯-马赛大学 |
| |
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2016-1-002),法国埃菲尔奖学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N°P698971C) |
| |
摘 要: | 在现有著作权法下,网播组织并不享有广播组织权利的主体地位,导致网播组织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仅存在传播手段的差异,网播组织与传统广播组织都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我国应对网播组织提供保护,对广播组织重新定义,扩张广播组织的范围,将网播组织纳入其中.
|
关 键 词: | 网播组织 著作权 广播组织权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