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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财会制度的“谨慎原则”
引用本文:段存玉.浅议新财会制度的“谨慎原则”[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4).
作者姓名:段存玉
作者单位:河南省税务学校
摘    要:<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18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原则,又称审慎原则、稳健原则,它是一种修正性惯例.谨慎原则的核心是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不去考虑可能的效益.那么既然是可能发生的损失,就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就需要对这种损失进行估计(估价).估计(估价)的方法有多种选择.只有当所选方法具有合理性的情况下,才能应用谨慎性原则.否则,谨慎性原则就成为随意扩大损失、压低利润的“合法”理由.也就是说企业在运用谨慎原则时,对资产计价尽可能从低;对负债计价、费用列支尽可能足额;对收益尽可能限于己实现为准.这是一种对企业负责保证其经济基础巩固,避免在一般情况下发生意外风险的措施.这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面对市场经济竞争激烈,为使企业适应市场竞争,健康地跻入国际市场.因此在会计核算上采用谨慎原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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