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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
引用本文:卢圣勇,邬永忠.试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2(5):28-30.
作者姓名:卢圣勇  邬永忠
作者单位:1.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430070
2. 浙江宁波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宁波,315040
摘    要:一般而言,行为人取得相应类别医师资格即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已经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受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行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申请个体行医者既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才能排除成立非法行医罪。

关 键 词:非法行医罪  医生执业资格  个体行医
文章编号:1673-3878(2006)05-0028-03
收稿时间:2006-06-15
修稿时间:20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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