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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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昭文.完善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思考[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6,5(4):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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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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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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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物致害责任是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饲养的动物指一切为人实际控制的动物。动物基于本身的危险性,以独立的动作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应承担责任,不问其主观过错。混合过错下,所有人、管理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故意以及受害人的承诺是责任主体据以援引的当然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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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致害 替代责任 无过错责任 抗辩事由 |
文章编号: | 1672-2035(2006)04-0053-04 |
收稿时间: | 2006-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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