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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锦3000万索赔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石月平.“鸿富锦3000万索赔诉讼案”的法律思考[J].视听界,2006(5):86-87.
作者姓名:石月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电视台
摘    要:思考一:名誉侵权案被告该怎么定?自8月26日《新京报》等报刊披露后,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这件案子从一开始就把诉讼对象搞错了,鸿富锦起诉的对象应该是《第一财经日报》报社,而不是两位记者。法院立案,是不是错了呢?如果仅仅从司法解释的字面上来理解,答案是没有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面世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六点表述如下:“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

关 键 词:索赔诉讼案  法律思考  《第一财经日报》  《新京报》  诉讼对象  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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