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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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付联.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28(3):6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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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付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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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周口市检察院,河南周口,4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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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社会中,对公益利益造成侵害的公共事件不断增加,遗憾的是,这些损失不能通过公益诉讼来进行弥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缺失。检察机关在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职能方面具有天然的优越性,理应在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此情况下,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从而有效地维护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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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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