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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引用本文:刘付联.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28(3):62-64.
作者姓名:刘付联
作者单位:周口市检察院,河南周口,466000
摘    要:现代社会中,对公益利益造成侵害的公共事件不断增加,遗憾的是,这些损失不能通过公益诉讼来进行弥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缺失。检察机关在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职能方面具有天然的优越性,理应在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此情况下,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从而有效地维护公益。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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