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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客观真实论”——兼与“相对真实论”的商榷
引用本文:叶蕾.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客观真实论”——兼与“相对真实论”的商榷[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
作者姓名:叶蕾
作者单位: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
摘    要:“客观真实论”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其内涵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尺度和评价尺度,其背景是大陆法系“实体真实论”的继承和改造,其精神已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得到了体现。文章指出,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客观真实论”,有三方面的理由:“客观真实论”作为我国刑事证明的标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刑事证明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刑事证明追求实体正义的必然选择,坚持“客观真实论”与当前刑事诉讼改革模式并不矛盾。文章同时批驳了用“相对真实论”取代“客观真实论”的观点,指出“相对真实论”是英美国家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其认识论的缺陷决定了它看不到相对真实与绝对真实辩证统一的一面,无法精确,不易于掌握,也难于达到提高效率的初衷。

关 键 词:刑事证明  标准  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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