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限制——兼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的修订
引用本文:汤建辉,张通.论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限制——兼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的修订[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4):62-66.
作者姓名:汤建辉  张通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摘    要:后悔权给予消费者无偿解约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中早有规定,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来说,该救济方法方便可行,对于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消费者滥用权利则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不利于诚信的消费环境的构建,也不符合民法公平的价值目标,故应该对后悔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以便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在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应适时地纳入消费者后悔权,并对后悔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关 键 词:后悔权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