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限制——兼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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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汤建辉,张通.论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限制——兼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的修订[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4):6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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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建辉 张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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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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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后悔权给予消费者无偿解约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中早有规定,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来说,该救济方法方便可行,对于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消费者滥用权利则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不利于诚信的消费环境的构建,也不符合民法公平的价值目标,故应该对后悔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以便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在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应适时地纳入消费者后悔权,并对后悔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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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后悔权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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