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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善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看教育法治的新发展
引用本文:朱妙.从完善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看教育法治的新发展[J].教育发展研究,2006(15).
作者姓名:朱妙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86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法的制定及施行体现了党和国家发展基础教育的决心。然而,由于1986年《义务教育法》)立法时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立法技巧,全文只有18条,且对学校、教师、经费保障等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2006年《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义务教育法》与1986年《义务教育法》相比较,体例更为完整,分为八章共63条;内容更为明确,对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详细规定,因而更具操作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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