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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则在网络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研究——《民法典》第1035条释评
引用本文:卢家银.同意原则在网络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研究——《民法典》第1035条释评[J].西北师大学报,2024(2):49-56.
作者姓名:卢家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新闻学院
摘    要:同意原则是互联网平台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它直接制约着用户数据隐私的保障限度。《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需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对冲突利益的平衡,以基础法的形式阐明和确立了以用户为中心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意原则反映了信息主体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自我治理,体现了主体对自身道德权利的享有和个人自治的实施。它不仅包括对一般个人信息处理默示授权的弱同意,而且包含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明示授权的强同意。此外,同意原则在网络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适用还受到公共利益、“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和信息公开等因素的限制。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信息隐私  网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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