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再定义:教师法修订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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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 涛,仇 叶.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再定义:教师法修订的核心[J].复旦教育论坛,2020,18(5):2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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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 涛 仇 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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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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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0年上海市教卫党委系统党建研究课题“监察全覆盖下高校师德师风监察制度研究”(HLDJ2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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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晰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监督高校教师、配置高校教师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当前,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将公立中小学教师定性为“国家公职人员”,但却未明确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通过考察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域外理论变迁及国内学说演变,发现高校教师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性质,即一方面需要接受国家的管理,代表国家履行教育职能,另一方面还承担着学术创新的重要职能。为此,我国可借鉴美国公立高校教师的“公务雇员”属性,来定义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并借此对公立高校教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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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师法修订 教师法律地位 行政权力 学术权力 公务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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