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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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海青.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规则[J].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2(1):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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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海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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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司法认知规则之于刑事诉讼的效益(效率),公正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确立司法认知规则,具体说来,司法认知对象应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已为法院确定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实的事实,司法认知的证明效力方面,应采取开放态度,当有证据足以推翻时,应否定其效力,在程序设计方面,包括启动,辨明和复核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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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效益 司法认知规则 刑事诉讼 公正价值 认知对象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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