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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发收法定公文的弊端及其返正价值
引用本文:张松祥.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发收法定公文的弊端及其返正价值[J].档案管理,2015(3):67-69.
作者姓名:张松祥
作者单位:江苏如皋高等师范学校
摘    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下级机关或其负责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其负责人报送公文.此规定文本本身表述矛盾、不合法理,导致衍生的党政机关法定公文处理规定解释随意、实践多元.取消此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党政机关法定公文的组织属性,有利于清晰区分法定公文与非法定公文,并形成不同的处理通道,促进公权监督,使禁止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发收法定公文上升为组织纪律.

关 键 词:条例  法定公文  机关负责人  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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