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发收法定公文的弊端及其返正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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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松祥.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发收法定公文的弊端及其返正价值[J].档案管理,2015(3):6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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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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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如皋高等师范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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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下级机关或其负责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其负责人报送公文.此规定文本本身表述矛盾、不合法理,导致衍生的党政机关法定公文处理规定解释随意、实践多元.取消此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党政机关法定公文的组织属性,有利于清晰区分法定公文与非法定公文,并形成不同的处理通道,促进公权监督,使禁止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发收法定公文上升为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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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条例 法定公文 机关负责人 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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