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董事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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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绽蕊.美国高校董事的法律地位[J].民办教育研究,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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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绽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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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北京1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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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高校董事和美国高校董事会是两个权力和责任都存在很大差别的法律主体。尽管董事会是美国高校的法定代表机构,作为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单个董事却没有在法律上可以代表高校的任何地位。尽管如此,每位董事都对高校负有忠实和关注义务等受托责任,一旦违背这些受托义务,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或董事会的决策承担个人责任。美国高校董事责任制度的这些特征有助于在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权威的同时避免董事滥用职权,值得我国在高校董事会制度建设过程中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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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高校董事 法律地位 受托责任 惩罚 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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