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刑法解释及当代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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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杜国.秦汉时期的刑法解释及当代审视[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2):5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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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杜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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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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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敦煌文献《文明判集残卷》中的法律解释研究”(2022YB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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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秦代确立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刑法解释原则,私家释律的刑法解释范式被明令禁止。同时文理解释、扩大解释、限缩解释、连事比附解释、指导性解释和修正性解释等多种刑法解释方法在秦代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被广泛地加以使用。在秦代刑法解释理论与解释方法发展的基础上,两汉时期的刑法解释在指导思想层面上经历了由黄老之学向儒家思想进行转变的过程。受此影响,“应合经义”的刑法解释原则得以确立,私家释律的刑法解释范式迎来了发展契机。与此同时,包含了“声训”“形训”“义训”“互训”四种解释技巧在内的“经学训诂”解释方法在两汉时期的刑法解释过程中被广泛地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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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解释指导思想 刑法解释原则 刑法解释权限 刑法解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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