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制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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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玟.三审制评议[J].编辑学刊,19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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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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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人民出版社 编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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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审制是在五十年代初确立下来的。1952年10月,出版总署公布了《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为审稿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五条第一款指出:“一切采用的书稿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辑制度。”《规定》所要求的三审,是指对于“一切采用的书稿”。如果一部书稿,经过初审,认为不宜采用,再经编辑室主任复审,如同意初审意见,一般即作退稿处理,不再经总编终审。这就是说,对于不采用的书稿,一般只经二审。如果复审者不同意初审的退稿意见,而初审者坚持时,或者复审者认为有必要请总编裁决时,也可经由终审决定。对于采用稿,五、六十年代在实际工作中还不止三审。一般是四审:助理编辑初审、编辑复审、编辑室主任这一审称为复核,最后由总编辑决审——即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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