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兼论电信合同的性质 |
| |
引用本文: | 林少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兼论电信合同的性质[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4):63-65. |
| |
作者姓名: | 林少莹 |
| |
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 |
摘 要: | 契约自由赋予了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合同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对无名合同的研究意义在于明确法律的适用。电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根据类推适用主义,电信合同是供用电合同、租赁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的混合合同。
|
关 键 词: | 契约自由 无名合同 电信合同 类推适用主义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